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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第 893 條
- 1.交流電壓超過五十伏特或直流電壓超過六十伏特,主要目的在經常電源運轉期間進行充放電,可獨立運轉或與其他電力電源互連之固定式儲能系統配線及保護,應依本節規定辦理。
- 2.本節未規定者,應適用第三章第十二節或其他章節規定。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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