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第 89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儲能系統隔離設備之裝設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自儲能系統引接之所有非接地導線皆應有隔離設備,其裝設位置依下列規定: (一)隔離設備應裝設於儲能系統處可視及範圍內之可輕易觸及處。無法位於可視及範圍內者,該隔離設備應配裝附有啟斷位置可上鎖之固定式裝置,緊鄰儲能系統,並在儲能系統上或鄰近處現場有標明隔離設備所在位置之耐久標識。 (二)前目規定之隔離設備得整合於儲能設備內。 (三)獨棟或雙併住宅場所之儲能系統隔離設備或其遙控器,應裝設於建築物外可輕易觸及處,以供緊急使用。 二、啟動儲能系統隔離設備之控制器若不在儲能系統處可視及範圍內者,在隔離設備上應有現場標識,標明控制器所在位置。 三、每個儲能系統隔離設備應明顯指示啟斷位置或閉合位置,並有隔離儲能系統之耐久標識。現場應有標明下列資訊之明顯標識: (一)儲能系統之標稱交流電壓及最大直流電壓。 (二)儲能系統可能產生之故障電流。 (三)電弧閃絡標識。 四、儲能系統隔離設備之電源側與負載側端子於啟斷位置可能帶電者,其配電裝置應有標明電擊危險、端子電源側及負載側於啟斷位置可能帶電之耐久且明顯警告標識。 五、儲能系統內儲能組件輸入或輸出端之電路穿過牆壁、樓地板、天花板或隔板者,應裝設可輕易觸及之隔離設備位於儲能組件處可視及範圍內。其隔離得採用熔線型之隔離設備或斷路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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