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第 889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PV系統之電源識別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由獨立型系統供電給建築物者,在每個用戶總開關箱或其明顯可視及範圍內,應有標明建築物每個電源之隔離設備位置,或與其他現場電源群組位置之耐久且明顯標識。有多重電源供電給建築物者,應有標明多重電源警語之耐久標識。 二、由電力網與PV系統併聯供電給建築物者,在每個用戶總開關箱或其明顯可視及範圍內,應有標明建築物每個電源之隔離設備位置,或與其他現場電源群組位置,及多重電源警語之耐久且明顯標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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