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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第 884 條
- 1.建築物或PV系統支撐架應採用第二章第五節規定之接地電極系統。PV組列設備接地導線應依第一百零三條規定連接至接地電極系統,該連接應為第八百八十二條第三款規定以外之額外連接。PV組列設備接地導線線徑應依前條規定選用。
- 2.第八百八十條第一項規定之PV 系統接地架構,應符合下列規定之一: 一、非直接接地PV 系統輸出端之設備接地導線,若連接至接地電極系統相連之配電箱者,得作為該系統對地之唯一連接。 二、直接接地PV 系統應以十四平方毫米以上之接地電極導線,連接至接地電極系統。
- 3.PV系統之接地電極不得與輸配電業或用戶配線系統接地搭接。該接地電極得直接連接至PV模組框架或支撐結構。接地電極導線線徑應依表九三~一規定選用,其接地電阻適用表九二規定。地面型PV 組列之支撐結構符合第九十八條規定者,得作為接地電極。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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