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PV系統模組框架、用電設備及導線箱盒之暴露非載流金屬組件應連接至設備接地導線。
- 其設備接地之裝設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用於支撐PV 模組之固定系統及設施,同時作為模組框架之搭接時,應為經設計者確認適用於搭接PV 模組者。支撐相鄰模組之設施,得搭接相鄰PV模組。但鹽害地區或發散腐蝕性物質環境不得適用本款規定。
二、經設計者確認適用於PV 系統搭接及接地之金屬部分裝置,得供PV 設備搭接至被接地之金屬支撐架。不同區段之金屬支撐結構應以搭接導線連接或經設計者確認適用於作為PV 設備之搭接,並應連接至設備接地導線。
三、PV組列與支撐結構之設備接地導線應與PV組列之PV直流導線裝設於同一管槽或電纜內,或於PV 組列引出處與PV直流導線共同裝設。
四、金屬管槽連接處應以銅片或銅線搭接,以保持電氣連續性。









第 十一 節 低壓電容器、電阻器及電抗器 §270
第 二 節 出線盒、拉線盒、接線盒、導管穿線匣、手孔及配件 §309 第 六 節 非金屬可撓導線管配線 §347 第 十二 節 礦物絕緣金屬被覆電纜配線 §398
第 二 節 存在爆炸性氣體之第一類場所 §472 第 一 款 第一類場所一般規定及配線 §472
第 三 節 存在可燃性粉塵之第二類場所 §495 第 一 款 第二類場所一般規定及配線 §495
第 四 節 存在可燃性纖維或飛絮之第三類場所 §513 第 一 款 第三類場所一般規定及配線 §513
第 五 節 存在爆炸性氣體之 0 區、1 區及 2 區 §531 第 六 節 存在可燃性粉塵、纖維或飛絮之 20 區、21 區及 22 區 §550 第 八 節 車輛保養、維修及停放場所 §569 第 十一 節 噴塗、浸染及塗裝作業場所 §595 第 十二 節 發散腐蝕性物質場所 §602 第 十六 節 劇院、電影院、電影製片廠及電視攝影棚之觀眾區、表演區及類似場所 §652 第 三 款 開關盤以外之固定式舞台設備 §662 第 五 款 開關盤以外之可攜式舞台設備 §672
第 十七 節 電視攝影棚、電影製片廠及類似場所 §679
第 一 節 招牌廣告燈及造型照明 §711 第 七 節 工業與非醫療性 X 光設備 §761 第 十一 節 人造水池及類似設施 §811 第 十二 節 電動機驅動之消防幫浦 §838
第 七 章 電動車充電與儲能及其他先進系統 §847 第 八 章 高壓用電設備及配線方法 §9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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