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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第 88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PV系統模組框架、用電設備及導線箱盒之暴露載流金屬組件應連接至設備接地導線。
  2. 其設備接地之裝設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用於支撐PV 模組之固定系統及設施,同時作為模組框架之搭接時,應為經設計者確認用於搭接PV 模組者。支撐相鄰模組之設施,得搭接相鄰PV模組。但鹽害地區或發散腐蝕性物質環境不得適用本款規定。 二、經設計者確認適用於PV 系統搭接及接地之金屬部分裝置,得供PV 設備搭接至被接地之金屬支撐架。不同區段之金屬支撐結構應以搭接導線連接或經設計者確認適用於作為PV 設備之搭接,並應連接至設備接地導線。 三、PV組列與支撐結構之設備接地導線應與PV組列之PV直流導線裝設於同一管槽或電纜內,或於PV 組列引出處與PV直流導線共同裝設。 四、金屬管槽連接處應以銅片或銅線搭接,以保持電氣連續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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