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PV系統應採用下列規定一種以上之系統接地架構:
一、二線式PV 組列,其一導線被功能性接地。
二、PV組列未與被接地之變流器輸出電路隔離。
三、非接地PV 組列,其正端與負端均未被接地。
四、符合第二項規定之直接接地PV組列。
五、與第九十條規定接地系統具有相同系統保護之其他接地方法。
- PV系統直流電路電壓超過三十伏特或電流大於八安培,應有符合下列規定之直流接地故障保護:
一、接地故障保護裝置或系統能偵測PV 系統直流電路導線,含功能性被接地導線之接地故障,且為適用於PV 接地故障保護者。直流對直流轉換器無接地保護功能者,得採用適用之直流對直流轉換器與接地故障保護裝置之組合設備,作接地故障保護。
二、故障電路以下列規定之一加以控制:
(一)自動啟斷故障電路之載流導線。
(二)接地故障保護裝置能自動停止供電至輸出電路,並自功能性接地系統之接地參考點啟斷故障電路。
三、接地故障保護裝置在可輕易觸及處顯示接地故障。
- 變流器具備前項規定功能,或直接接地PV電源電路具二個以下並聯模組且非位於建築物屋頂、牆面或內部者,得免裝設直流接地故障保護。









第 十一 節 低壓電容器、電阻器及電抗器 §270
第 二 節 出線盒、拉線盒、接線盒、導管穿線匣、手孔及配件 §309 第 六 節 非金屬可撓導線管配線 §347 第 十二 節 礦物絕緣金屬被覆電纜配線 §398
第 二 節 存在爆炸性氣體之第一類場所 §472 第 一 款 第一類場所一般規定及配線 §472
第 三 節 存在可燃性粉塵之第二類場所 §495 第 一 款 第二類場所一般規定及配線 §495
第 四 節 存在可燃性纖維或飛絮之第三類場所 §513 第 一 款 第三類場所一般規定及配線 §513
第 五 節 存在爆炸性氣體之 0 區、1 區及 2 區 §531 第 六 節 存在可燃性粉塵、纖維或飛絮之 20 區、21 區及 22 區 §550 第 八 節 車輛保養、維修及停放場所 §569 第 十一 節 噴塗、浸染及塗裝作業場所 §595 第 十二 節 發散腐蝕性物質場所 §602 第 十六 節 劇院、電影院、電影製片廠及電視攝影棚之觀眾區、表演區及類似場所 §652 第 三 款 開關盤以外之固定式舞台設備 §662 第 五 款 開關盤以外之可攜式舞台設備 §672
第 十七 節 電視攝影棚、電影製片廠及類似場所 §679
第 一 節 招牌廣告燈及造型照明 §711 第 七 節 工業與非醫療性 X 光設備 §761 第 十一 節 人造水池及類似設施 §811 第 十二 節 電動機驅動之消防幫浦 §838
第 七 章 電動車充電與儲能及其他先進系統 §847 第 八 章 高壓用電設備及配線方法 §9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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