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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第 880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PV系統應採用下列規定一種以上之系統接地架構: 一、二線式PV 組列,其一導線被功能性接地。 二、PV組列未與被接地之變流器輸出電路隔離。 三、接地PV 組列,其正端與負端均未被接地。 四、符合第二項規定之直接接地PV組列。 五、與第九十條規定接地系統具有相同系統保護之其他接地方法。
  2. PV系統直流電路電壓超過三十伏特或電流大於八安培,應有符合下列規定之直流接地故障保護: 一、接地故障保護裝置或系統能偵測PV 系統直流電路導線,含功能性被接地導線之接地故障,且為用於PV 接地故障保護者。直流對直流轉換器無接地保護功能者,得採用適用之直流對直流轉換器與接地故障保護裝置之組合設備,作接地故障保護。 二、故障電路以下列規定之一加以控制: (一)自動啟斷故障電路之載流導線。 (二)接地故障保護裝置能自動停止供電至輸出電路,並自功能性接地系統之接地參考點啟斷故障電路。 三、接地故障保護裝置在可輕易觸及處顯示接地故障。
  3. 變流器具備前項規定功能,或直接接地PV電源電路具二個以下並聯模組且非位於建築物屋頂、牆面或內部者,得免裝設直流接地故障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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