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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876

建築物屋頂、牆面或內部之PV系統直流電路裝設,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PV系統直流電路超過三十伏特或大於八安培者,應採用金屬管槽、金屬封閉箱體,或採用有效接地故障電流回路之金屬被覆電纜配線。 二、可撓配線方法: (一)PV電源電路導線穿在管徑小於二十一毫米金屬可撓導線管,或採用直徑小於二十五毫米之金屬被覆電纜配線,橫越天花板或樓地板托梁時,應有相當於該導線管或電纜高度之防護條保護。 (二)配線為暴露裝設者,應緊貼於建築物表面,或有防護以免遭受外力損傷。但連接至設備在一‧八米以內者,不在此限。 三、識別: (一)內含PV系統直流電路之配線方法或封閉箱體,於下列規定位置應有標明PV 電源或PV 直流電路之耐久標識。但裝設方式或設置位置易於識別者,不在此限: 1.暴露之管槽、電纜架或其他配線方法。 2.線盒或匯流箱之板或箱體。 3.預留導線管開口處之管體。 (二)識別之標識或標誌於裝設後應為明顯可視及,字體為紅底白字,且為反光材質。配線每隔三米以內應有合所在環境之標識或標誌;其被封閉箱體、牆壁、隔板、天花板或樓地板分隔者,每一段應有標識或標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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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第 876 條規定:「建築物屋頂、牆面或內部之PV系統直流電路裝設,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PV系統直流電路超過三十伏特…」(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