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in全國法規

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第 87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建築物屋頂、牆面或內部之PV系統直流電路裝設,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PV系統直流電路超過三十伏特或大於八安培者,應採用金屬管槽、金屬封閉箱體,或採用有效接地故障電流回路之金屬被覆電纜配線。 二、可撓配線方法: (一)PV電源電路導線穿在管徑小於二十一毫米金屬可撓導線管,或採用直徑小於二十五毫米之金屬被覆電纜配線,橫越天花板或樓地板托梁時,應有相當於該導線管或電纜高度之防護條保護。 (二)配線為暴露裝設者,應緊貼於建築物表面,或有防護以免遭受外力損傷。但連接至設備在一‧八米以內者,不在此限。 三、識別: (一)內含PV系統直流電路之配線方法或封閉箱體,於下列規定位置應有標明PV 電源或PV 直流電路之耐久標識。但裝設方式或設置位置易於識別者,不在此限: 1.暴露之管槽、電纜架或其他配線方法。 2.線盒或匯流箱之板或箱體。 3.預留導線管開口處之管體。 (二)識別之標識或標誌於裝設後應為明顯可視及,字體為紅底白字,且為反光材質。配線每隔三米以內應有合所在環境之標識或標誌;其被封閉箱體、牆壁、隔板、天花板或樓地板分隔者,每一段應有標識或標誌。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