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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第 87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PV系統直流電路配線採用單芯電纜者,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位在PV組列範圍內之PV系統直流電路,其暴露於室外之單芯電纜應為PV電纜,或其他用於PV 系統之耐日照電纜。 二、暴露之電纜每隔○‧六米以內應以電纜束帶、捆扎帶、吊架或類似配件加以固定及支撐。 三、單芯PV 電纜敷設於室外之電纜架者,電纜於每○‧三米以內應加以支撐,且每一‧四米以內應加以固定。
  2. PV系統直流電路配線採用多芯電纜者,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屬整套型PV 組件之一部分者,應依製造廠家說明書裝設。 二、屬整套型PV 組件之一部分者,依下列規定裝設: (一)裝設於建築物內部或牆面者,應採用管槽配線。但裝設於屋頂者不在此限。 (二)未採用管槽配線者,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1.暴露於室外者,採用標示為耐日照者。 2.有防護以免遭受外力損傷。 3.緊貼於支撐結構之表面。 4.每隔一‧八米以內加以固定。 5.距離PV專用連接器或封閉箱體接口處○‧六米以內加以固定。
  3. 連接至追日型PV 組列之可撓軟線或可撓電纜應為防水、耐日照、適用於室外者,並應符合第四章第九節規定,且其載流導線安培容量依表三六八規定決定。位於周圍溫度非為攝氏三十五度之場所,其安培容量應乘以表二五~七規定之修正數。
  4. 可撓細絞電纜終端應以壓力接線端子、壓力接頭或其他連接裝置,依第二十三條規定作電氣連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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