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PV系統直流電路配線採用單芯電纜者,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位在PV組列範圍內之PV系統直流電路,其暴露於室外之單芯電纜應為PV電纜,或其他適用於PV 系統之耐日照電纜。
二、暴露之電纜每隔○‧六米以內應以電纜束帶、捆扎帶、吊架或類似配件加以固定及支撐。
三、單芯PV 電纜敷設於室外之電纜架者,電纜於每○‧三米以內應加以支撐,且每一‧四米以內應加以固定。
- PV系統直流電路配線採用多芯電纜者,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屬整套型PV 組件之一部分者,應依製造廠家說明書裝設。
二、非屬整套型PV 組件之一部分者,依下列規定裝設:
(一)裝設於建築物內部或牆面者,應採用管槽配線。但裝設於屋頂者不在此限。
(二)未採用管槽配線者,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1.暴露於室外者,採用標示為耐日照者。
2.有防護以免遭受外力損傷。
3.緊貼於支撐結構之表面。
4.每隔一‧八米以內加以固定。
5.距離PV專用連接器或封閉箱體接口處○‧六米以內加以固定。
- 連接至追日型PV 組列之可撓軟線或可撓電纜應為防水、耐日照、適用於室外者,並應符合第四章第九節規定,且其載流導線安培容量依表三六八規定決定。位於周圍溫度非為攝氏三十五度之場所,其安培容量應乘以表二五~七規定之修正係數。
- 可撓細絞電纜終端應以壓力接線端子、壓力接頭或其他連接裝置,依第二十三條規定作電氣連接。









第 十一 節 低壓電容器、電阻器及電抗器 §270
第 二 節 出線盒、拉線盒、接線盒、導管穿線匣、手孔及配件 §309 第 六 節 非金屬可撓導線管配線 §347 第 十二 節 礦物絕緣金屬被覆電纜配線 §398
第 二 節 存在爆炸性氣體之第一類場所 §472 第 一 款 第一類場所一般規定及配線 §472
第 三 節 存在可燃性粉塵之第二類場所 §495 第 一 款 第二類場所一般規定及配線 §495
第 四 節 存在可燃性纖維或飛絮之第三類場所 §513 第 一 款 第三類場所一般規定及配線 §513
第 五 節 存在爆炸性氣體之 0 區、1 區及 2 區 §531 第 六 節 存在可燃性粉塵、纖維或飛絮之 20 區、21 區及 22 區 §550 第 八 節 車輛保養、維修及停放場所 §569 第 十一 節 噴塗、浸染及塗裝作業場所 §595 第 十二 節 發散腐蝕性物質場所 §602 第 十六 節 劇院、電影院、電影製片廠及電視攝影棚之觀眾區、表演區及類似場所 §652 第 三 款 開關盤以外之固定式舞台設備 §662 第 五 款 開關盤以外之可攜式舞台設備 §672
第 十七 節 電視攝影棚、電影製片廠及類似場所 §679
第 一 節 招牌廣告燈及造型照明 §711 第 七 節 工業與非醫療性 X 光設備 §761 第 十一 節 人造水池及類似設施 §811 第 十二 節 電動機驅動之消防幫浦 §838
第 七 章 電動車充電與儲能及其他先進系統 §847 第 八 章 高壓用電設備及配線方法 §9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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