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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第 874 條
- 1.PV系統直流電路之識別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導線於終端、接續點及分接點,應以色碼、標示帶、標籤或具同等效果之方法加以標明。 二、非直接接地之正極導線應有標明「+」、正極、POSITIVE或POS之耐久標識,導線識別不得為綠色、白色或灰色。 三、非直接接地之負極導線應有標明「-」、負極、NEGATIVE或NEG之耐久標識,導線識別不得為綠色、白色灰色或紅色。
- 2.二套以上PV系統之導線裝設於具有可移除蓋板之封閉箱體或管槽,每一套系統之PV系統導線每隔一‧八米以內應以紮線綁紮成束或類似方法個別組群。但從單一電纜或管槽進入之電路,可清楚分組者,不在此限。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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