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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第 869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連接至獨立型系統之用戶配線系統,應符合第二章第二節或第三節規定。
  2. 建築物隔離設備之電源側配線除依下列規定辦理者外,應符合本規則其他章節用之規定: 一、電源輸出:由獨立型系統供電至用戶配線系統者,電源輸出容量得低於所計算之負載。由獨立型系統供電之所有電源容量總和,不得小於連接至系統之最大單一用電器具負載。納入計算之一般照明負載不得視為單一負載。 二、導線線徑與保護:介於獨立型系統電源與建築物隔離設備間之電路導線,其線徑應以獨立型系統電源輸出額定總和決定。三相併聯之各相負載應受控制或平衡,使其能與電源總容量規格相容。 三、單相一百十伏特以下供電: (一)獨立型系統得供電一百十伏特至單相三線一百十伏特或二百二十伏特之用戶總開關或配電箱,該總開關或配電箱應無二百二十伏特出線口,且無多線式分路。所有供電電源額定值總和應小於用戶總開關中性匯流排之額定值。 (二)前目用戶總開關應有標明單相一百十伏特供電不得連接多線式分路之耐久且明顯警告標識。 四、獨立型系統得供電給三相三線式或三相四線式系統。 五、插入式反饋斷路器連接至併聯電源者,應以附加固定件固定,使其不能被拉離固定處,並應有標明電源側及負載側之斷路器不得反饋之標識。 六、獨立型系統供電應控制其電壓及頻率維持在適合所連接負載限制範圍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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