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連接至獨立型系統之用戶配線系統,應符合第二章第二節或第三節規定。
- 建築物隔離設備之電源側配線除依下列規定辦理者外,應符合本規則其他章節適用之規定:
一、電源輸出:由獨立型系統供電至用戶配線系統者,電源輸出容量得低於所計算之負載。由獨立型系統供電之所有電源容量總和,不得小於連接至系統之最大單一用電器具負載。納入計算之一般照明負載不得視為單一負載。
二、導線線徑與保護:介於獨立型系統電源與建築物隔離設備間之電路導線,其線徑應以獨立型系統電源輸出額定總和決定。三相併聯之各相負載應受控制或平衡,使其能與電源總容量規格相容。
三、單相一百十伏特以下供電:
(一)獨立型系統得供電一百十伏特至單相三線一百十伏特或二百二十伏特之用戶總開關或配電箱,該總開關或配電箱應無二百二十伏特出線口,且無多線式分路。所有供電電源額定值總和應小於用戶總開關中性匯流排之額定值。
(二)前目用戶總開關應有標明單相一百十伏特供電不得連接多線式分路之耐久且明顯警告標識。
四、獨立型系統得供電給三相三線式或三相四線式系統。
五、插入式反饋斷路器連接至併聯電源者,應以附加固定件固定,使其不能被拉離固定處,並應有標明電源側及負載側之斷路器不得反饋之標識。
六、獨立型系統供電應控制其電壓及頻率維持在適合所連接負載限制範圍內。









第 十一 節 低壓電容器、電阻器及電抗器 §270
第 二 節 出線盒、拉線盒、接線盒、導管穿線匣、手孔及配件 §309 第 六 節 非金屬可撓導線管配線 §347 第 十二 節 礦物絕緣金屬被覆電纜配線 §398
第 二 節 存在爆炸性氣體之第一類場所 §472 第 一 款 第一類場所一般規定及配線 §472
第 三 節 存在可燃性粉塵之第二類場所 §495 第 一 款 第二類場所一般規定及配線 §495
第 四 節 存在可燃性纖維或飛絮之第三類場所 §513 第 一 款 第三類場所一般規定及配線 §513
第 五 節 存在爆炸性氣體之 0 區、1 區及 2 區 §531 第 六 節 存在可燃性粉塵、纖維或飛絮之 20 區、21 區及 22 區 §550 第 八 節 車輛保養、維修及停放場所 §569 第 十一 節 噴塗、浸染及塗裝作業場所 §595 第 十二 節 發散腐蝕性物質場所 §602 第 十六 節 劇院、電影院、電影製片廠及電視攝影棚之觀眾區、表演區及類似場所 §652 第 三 款 開關盤以外之固定式舞台設備 §662 第 五 款 開關盤以外之可攜式舞台設備 §672
第 十七 節 電視攝影棚、電影製片廠及類似場所 §679
第 一 節 招牌廣告燈及造型照明 §711 第 七 節 工業與非醫療性 X 光設備 §761 第 十一 節 人造水池及類似設施 §811 第 十二 節 電動機驅動之消防幫浦 §838
第 七 章 電動車充電與儲能及其他先進系統 §847 第 八 章 高壓用電設備及配線方法 §9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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