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第 87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交流PV模組、熔線、直流對直流轉換器、變流器及充電控制器等PV設備,應與所有非接地導線隔離,並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隔離直流電路之PV設備,其最大電流大於三十安培者,應裝設符合下列規定之隔離設備: (一)有足夠額定容量以承受最大之電路電流與故障電流及終端電壓。 (二)能同時隔離與其連接之所有載流非接地導線。 (三)為可外部操作,使操作人員不致碰觸帶電部分,並應有啟斷位置或閉合位置之標識。隔離設備未在PV設備三米範圍內或可視及範圍內者,隔離設備、其遙控裝置或可觸及該隔離設備之封閉箱體應配裝附有啟斷位置可上鎖之固定式裝置。 (四)為前條第五款規定型式之一。 (五)電源端及負載端於啟斷時仍可能導電者,除符合第八百七十八條規定之PV專用連接器外,隔離設備應依前條第二款規定辦理。 二、隔離最大電流三十安培以下之電路者,得裝設符合下列規定之隔離裝置: (一)隔離裝置不需有啟斷容量。無啟斷電路電流額定之隔離裝置,應有在有載下不得操作之標識。隔離裝置不需同時隔離電路之所有帶電導線。 (二)隔離裝置為下列規定之一: 1.符合第八百七十八條規定且可配合特定設備使用之PV專用連接器。 2.可保護手指之熔線座。 3.需使用工具始能啟斷之隔離裝置。 4.其他適用之隔離裝置。
- 前項PV 設備之隔離設備或隔離裝置應裝設於連接至PV設備之電路,或PV設備三米範圍內可視及處。隔離設備在PV 設備三米範圍內可以遙控方式操作者,得免裝設於PV 設備附近。
- 隔離設備用於隔離運轉電壓超過三十伏特之PV 設備,且為非合格人員可輕易觸及時,開啟箱門或蓋板時會暴露帶電部分者,該箱門或蓋板應上鎖或需使用工具始得開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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