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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第 87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PV系統應裝設隔離設備,使該系統與所有電源系統、儲能系統、用電器具,及其相關用戶配線系統隔離;其隔離設備裝設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PV系統之隔離設備應裝設於可輕易觸及處。系統之電壓超過三十伏特,其隔離設備為合格人員可輕易觸及,且開啟箱門或板時會暴露帶電部分者,該箱門或蓋板應上鎖或需使用工具始得開啟。 二、標識: (一)每個PV系統隔離設備應有標明啟斷及閉合位置,且有PV系統隔離之耐久標識。 (二)PV系統隔離設備之電源側及負載側於啟斷位置可能帶電者,其配電裝置上或鄰近處應有標明電擊危險、電源側及負載側於啟斷位置可能帶電之耐久且明顯警告標識。 三、每套PV 系統之隔離設備裝設於單一封閉箱體,或同群組之個別封閉箱體者,其開關、斷路器或二者組合之合計數量不得超過六具。在併聯型系統中,由一具以上變流器,或數個交流模組,合併之交流輸出,得裝設單一PV系統隔離設備。 四、PV系統之隔離設備應有足夠額定容量以承受最大電路電流與故障電流,及出現在PV系統隔離設備終端之電壓。 五、PV系統之隔離設備應為下列規定之一,並應能同時隔離PV 系統與其他用戶配線系統之非接地導線,且該隔離設備、其遙控裝置或可觸及該隔離設備之封閉箱體應配裝附有啟斷位置可上鎖之固定式裝置: (一)手動操作之開關或斷路器。 (二)啟斷額定電流不會對操作人員造成危害之連接器,或為設備附屬之連接器,或依設備說明書使用之連接器。 (三)具所需啟斷容量之抽出型開關。 (四)於控制電源中斷時,可在現場操作並自動啟斷之遙控開關或斷路器。 (五)其他用之配電裝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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