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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868

  1. 1.PV系統直流電路及變流器輸出電路之導線與設備應有過電流保護。符合前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之導線安培容量者,應裝設過電流保護裝置。
  2. 2.每個電路過電流保護依下列規定之一辦理: 一、符合下列規定者,得免裝設過電流保護裝置: (一)導線具有足夠安培容量能承受最大電路電流。 (二)來自所有電源之電流未大於依PV模組或電子式電力轉換器依需求指定之最大過電流保護裝置安培額定。 二、電路導線一端連接至有限制電流之電源,其導線安培容量依該電源計算且亦連接數個最大電路電流大於該導線安培容量之電源者,在與較大電流電源之接點處應裝設過電流保護裝置。 三、不屬於前二款規定之電路者,其過電流保護依下列規定之一辦理: (一)導線超過三米者,於導線兩端應有過電流保護。 (二)導線位於建築物內,且長度不超過三米者,於該導線一端應有過電流保護。 (三)導線位於建築物內,且長度不超過三米者,於該導線一端應裝設過電流保護裝置,並採用管槽或金屬被覆電纜配線。 (四)非裝設於建築物內部、屋頂或牆面之導線,符合下列規定者,得於電路一端有過電流保護: 1.導線採用金屬管槽或金屬被覆電纜配線、裝設於封閉之金屬電纜架、採用地下管路,或直接進入亭置式封閉箱體。 2.每一導線終端處以斷路器或限流熔線保護。 3.導線之過電流保護裝置為隔離設備之整體一部分,或過電流保護裝置距離隔離設備在導線長度三米範圍內。 4.導線之隔離設備裝設於建築物外部且混凝土包覆厚度五十毫米以上,或最靠近建築物內部導線進屋點之可輕易觸及處。
  3. 3.直流電路之過電流保護裝置應用於PV系統者。防止PV 系統直流電路中反饋電流之電子式裝置,得用於防止該裝置PV 組列側導線之過電流。依本節規定須裝設過電流保護裝置者,其安培額定應依下列規定之一選定,並得依第七十九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選用高一級者: 一、不小於依前條第一項計算所得最大電流一‧二五倍。 二、加入過電流保護裝置之組合適用於百分之一百額定連續運轉者,得以前條第一項計算所得最大電流選用。
  4. 4.依本節規定須裝設過電流保護裝置時,得以單一過電流保護裝置保護PV 模組、直流對直流轉換器,及每一電源電路或輸出電路之導線。以單一過電流保護裝置保護電源電路或輸出電路者,PV系統中所有電路之所有過電流保護裝置應置於相同極性,且應裝設於可觸及處。
  5. 5.電力變壓器之每側各有一個以上電源時,應裝有符合第二百六十七條或第九百三十九條規定之過電流保護裝置,並應先考慮第一側為一次側後,再考慮另一側。但電力變壓器一側連接至併聯型變流器輸出,且該側額定電流不小於變流器輸出連續電流之額定值者,該變流器側得免裝設過電流保護裝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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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承受名詞
  • 名詞
  • 名詞
  • 第七十九條第一項第二款條文
  • 第二百六十七條或第九百三十九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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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第 868 條規定:「PV系統直流電路及變流器輸出電路之導線與設備應有過電流保護。符合前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之導線安培容…」(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