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第 86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各電路之最大電流計算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PV系統電路: (一)PV 電源電路之最大電流為並聯模組額定短路電流之總和乘以一‧二五倍。 (二)PV 輸出電路之最大電流為前目並聯電源電路之電流總和。 (三)直流對直流轉換器電源電路之最大電流為該轉換器連續輸出額定電流。 (四)直流對直流轉換器輸出電路之最大電流為依前目計算所得並聯電源電路最大電流之總和。 (五)變流器輸出電路之最大電流為變流器連續輸出額定電流。 二、連接至電子式電力轉換器輸入端之電路裝有過電流保護裝置,且該裝置安培額定未大於該電路導線安培容量者其最大電流為所接線之該電子式電力轉換器輸入端額定輸入電流。
- 電路導線應能承載依下列規定之一計算所得較大之安培容量: 一、導線安培容量未依表二五~六規定導線數及表二五~七規定周圍溫度作修正調整者,依前項計算所得最大電流一‧二五倍。但電路裝有過電流保護裝置,且該過電流保護裝置經設計者確認適用於以百分之一百額定連續運轉者,該導線安培容量得以前項計算所得之最大電流選用。 二、導線安培容量依表二五~六規定導線數及表二五~七規定周圍溫度作修正調整者,依前項計算所得之最大電流。
- PV電源具備多組之輸出電路電壓,且共用同一回流導線者,該共用回路導線之安培容量不得小於個別輸出電路過電流保護裝置安培額定之總和。
- 採用單一過電流保護裝置保護二串以上並聯模組電路者,每一模組互連導線之安培容量不得小於該單一過電流保護裝置安培額定,加上其他並聯模組短路電流一‧二五倍之總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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