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第 86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PV系統得作為建築物之電源系統,其裝設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用於PV 系統之變流器、模組、交流模組與交流模組系統、直流匯流箱、直流對直流轉換器、直流電路控制器及充電控制器等設備(以下簡稱PV設備),應為適用於PV系統者,並於現場有標識,且該標識為反光材質。 二、前款規定PV 設備之裝設及相關配線、與其他電力電源互連,應由合格人員辦理。 三、單一建築物得裝設多套PV 系統。裝設多套PV系統者,PV系統相隔距離無法彼此可視及者,於每一具PV 系統隔離設備處應有標明場址內所有電源隔離設備位置之耐久標識,及標明多重電源之警告標識。 四、PV系統設備及隔離設備不得裝設於浴室,其電路不得緊鄰或經過避難用通路。 五、電子式電力轉換器及其相關裝置,搭配符合第八百七十二條規定之隔離設備者,得裝設於非可輕易觸及之屋頂或其他外部區域。 六、PV組列場內應設置維護安全通道。PV組列裝設於地面者,主要通道寬度應為一‧五米以上,裝設於屋頂者,主要通道寬度應為○‧六米以上。 七、裝設於水面上之PV 設備應為適用於其裝設位置者,其配線應能使PV 設備隨水位移動,並能耐潮濕、抗腐蝕及可承受機械與結構應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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