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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第 860 條

  1. 電動車於室內充電不需通風者,得免裝設機械式通風裝置。
  2. 電動車於室內充電必須通風者,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室內應裝設風扇等機械式通風裝置,且該裝置應同時具有進氣及排氣設備,並永久裝設於可直接引入外面空氣之通風口。 二、正壓通風系統僅用於經特殊設計及供電動車充電之建築物或區域。 三、機械式通風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可供多輛電動車充電之區域,在某一時段車輛可同時充電之最小通風量,為每輛車依表八六○規定計算後之總和。 (二)表八六○未規定之供電電壓及電流,依下列公式計算最小需要通風量: 1.單相交流或直流: 2.三相交流: (三)通風系統為建築物總通風系統之一部分者,其最小需要通風量得依工程計算書規定。 (四)電源電路: 1.機械式通風裝置電源電路應與電動車充電設備電氣互鎖,且於電動車充電期間內全程保持通電。 2.單相一百二十五伏特、十五安培或二十安培之電動車充電設備插座應裝設開關,且該開關與機械式通風系統有電氣互鎖。 3.由直流五十伏特以下供電之電動車充電設備應能啟斷與閉合,且機械式通風系統應能在電源電路切換至該設備時為電氣互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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