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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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電動車於室內充電不需通風者,得免裝設機械式通風裝置。
- 電動車於室內充電必須通風者,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室內應裝設風扇等機械式通風裝置,且該裝置應同時具有進氣及排氣設備,並永久裝設於可直接引入外面空氣之通風口。
二、正壓通風系統僅適用於經特殊設計及供電動車充電之建築物或區域。
三、機械式通風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可供多輛電動車充電之區域,在某一時段車輛可同時充電之最小通風量,為每輛車依表八六○規定計算後之總和。
(二)表八六○未規定之供電電壓及電流,依下列公式計算最小需要通風量:
1.單相交流或直流:
2.三相交流:
(三)通風系統為建築物總通風系統之一部分者,其最小需要通風量得依工程計算書規定。
(四)電源電路:
1.機械式通風裝置電源電路應與電動車充電設備電氣互鎖,且於電動車充電期間內全程保持通電。
2.單相一百二十五伏特、十五安培或二十安培之電動車充電設備插座應裝設開關,且該開關與機械式通風系統有電氣互鎖。
3.由直流五十伏特以下供電之電動車充電設備應能啟斷與閉合,且機械式通風系統應能在電源電路切換至該設備時為電氣互鎖。









第 十一 節 低壓電容器、電阻器及電抗器 §270
第 二 節 出線盒、拉線盒、接線盒、導管穿線匣、手孔及配件 §309 第 六 節 非金屬可撓導線管配線 §347 第 十二 節 礦物絕緣金屬被覆電纜配線 §398
第 二 節 存在爆炸性氣體之第一類場所 §472 第 一 款 第一類場所一般規定及配線 §472
第 三 節 存在可燃性粉塵之第二類場所 §495 第 一 款 第二類場所一般規定及配線 §495
第 四 節 存在可燃性纖維或飛絮之第三類場所 §513 第 一 款 第三類場所一般規定及配線 §513
第 五 節 存在爆炸性氣體之 0 區、1 區及 2 區 §531 第 六 節 存在可燃性粉塵、纖維或飛絮之 20 區、21 區及 22 區 §550 第 八 節 車輛保養、維修及停放場所 §569 第 十一 節 噴塗、浸染及塗裝作業場所 §595 第 十二 節 發散腐蝕性物質場所 §602 第 十六 節 劇院、電影院、電影製片廠及電視攝影棚之觀眾區、表演區及類似場所 §652 第 三 款 開關盤以外之固定式舞台設備 §662 第 五 款 開關盤以外之可攜式舞台設備 §672
第 十七 節 電視攝影棚、電影製片廠及類似場所 §679
第 一 節 招牌廣告燈及造型照明 §711 第 七 節 工業與非醫療性 X 光設備 §761 第 十一 節 人造水池及類似設施 §811 第 十二 節 電動機驅動之消防幫浦 §838
第 七 章 電動車充電與儲能及其他先進系統 §847 第 八 章 高壓用電設備及配線方法 §9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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