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無線充電設備除經設計者確認為具雙重絕緣系統外,無線充電板底板材質應為非鐵質金屬,並應加以接地,且該底板尺寸應與無線充電板封閉箱體尺寸匹配。
- 裝設無線充電設備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充電電源轉換器整合於無線充電板者,應符合第三款規定。該轉換器非屬無線充電板之一部分者,其封閉箱體IP等級裝設於室內應為IP 41以上,裝設於室外應為IP 44以上。
二、充電電源轉換器非屬無線充電板之一部分者,應裝設於室內距離地面高度四百五十毫米以上,或室外距離地面高度六百毫米以上,並應設置於臺座牆壁或桿柱、建築物或增高之混凝土墊。
三、無線充電板:
(一)無線充電板應裝設在地面,嵌裝於地面下,使充電板頂部與地面齊平或略低於地面。充電電源轉換器位於無線充電板封閉箱體者,亦同。
(二)封閉箱體IP等級應符合國家標準規定。若無線充電板位於易於受淹水等惡劣氣候條件之區域,其等級應為適合所裝設環境條件者。
四、無線充電板充電電纜:
(一)全長應加以固定,以免移動及連接點處被緊拉。
(二)裝設於可能被車輾壓處者,該電纜應有加強保護。
(三)充電電源轉換器為無線充電板之一部分者,供電給無線充電板之電源線應加以防護。
五、其他配線及配件適用於無線充電設備者,亦適用之。









第 十一 節 低壓電容器、電阻器及電抗器 §270
第 二 節 出線盒、拉線盒、接線盒、導管穿線匣、手孔及配件 §309 第 六 節 非金屬可撓導線管配線 §347 第 十二 節 礦物絕緣金屬被覆電纜配線 §398
第 二 節 存在爆炸性氣體之第一類場所 §472 第 一 款 第一類場所一般規定及配線 §472
第 三 節 存在可燃性粉塵之第二類場所 §495 第 一 款 第二類場所一般規定及配線 §495
第 四 節 存在可燃性纖維或飛絮之第三類場所 §513 第 一 款 第三類場所一般規定及配線 §513
第 五 節 存在爆炸性氣體之 0 區、1 區及 2 區 §531 第 六 節 存在可燃性粉塵、纖維或飛絮之 20 區、21 區及 22 區 §550 第 八 節 車輛保養、維修及停放場所 §569 第 十一 節 噴塗、浸染及塗裝作業場所 §595 第 十二 節 發散腐蝕性物質場所 §602 第 十六 節 劇院、電影院、電影製片廠及電視攝影棚之觀眾區、表演區及類似場所 §652 第 三 款 開關盤以外之固定式舞台設備 §662 第 五 款 開關盤以外之可攜式舞台設備 §672
第 十七 節 電視攝影棚、電影製片廠及類似場所 §679
第 一 節 招牌廣告燈及造型照明 §711 第 七 節 工業與非醫療性 X 光設備 §761 第 十一 節 人造水池及類似設施 §811 第 十二 節 電動機驅動之消防幫浦 §838
第 七 章 電動車充電與儲能及其他先進系統 §847 第 八 章 高壓用電設備及配線方法 §903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