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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第 86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無線充電設備除經設計者確認為具雙重絕系統外,無線充電板底板材質應為鐵質金屬,並應加以接地,且該底板尺寸應與無線充電板封閉箱體尺寸匹配。
  2. 裝設無線充電設備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充電電源轉換器整合於無線充電板者,應符合第三款規定。該轉換器非屬無線充電板之一部分者,其封閉箱體IP等級裝設於室內應為IP 41以上,裝設於室外應為IP 44以上。 二、充電電源轉換器非屬無線充電板之一部分者,應裝設於室內距離地面高度四百五十毫米以上,或室外距離地面高度六百毫米以上,並應設置於臺座牆壁或桿柱、建築物或增高之混凝土墊。 三、無線充電板: (一)無線充電板應裝設在地面,嵌裝於地面下,使充電板頂部與地面齊平或略低於地面。充電電源轉換器位於無線充電板封閉箱體者,亦同。 (二)封閉箱體IP等級應符合國家標準規定。若無線充電板位於易於受淹水等惡劣氣候條件之區域,其等級應為合所裝設環境條件者。 四、無線充電板充電電纜: (一)全長應加以固定,以免移動及連接點處被緊拉。 (二)裝設於可能被車輾壓處者,該電纜應有加強保護。 (三)充電電源轉換器為無線充電板之一部分者,供電給無線充電板之電源線應加以防護。 五、其他配線及配件適用於無線充電設備者,亦適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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