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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第 859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電動車充電設備應裝設於充電連接器與電動車充電接口可直接電氣耦合處。
  2. 除製造廠家說明書有指示裝設位置外,電動車充電設備之耦合裝置應裝設於室內距離地面高度四百五十毫米以上,或室外距離地面高度六百毫米以上。但為可攜式電動車充電設備者,不在此限。
  3. 快速充電站場所內裝設電動車直流快速充電設備容量達一百萬瓦特以上者,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充電設備應裝設能源管理系統,監視、控制及優化多輛電動車充電,不致影響電力網供電。 二、充電設備周圍應保持五百毫米以上之間隔,或依設備製造廠家建議留設維修空間,以供檢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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