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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第 853 條
- 1.電動車充電之出線口應為專用分路。
- 2.電動車充電設備經設計者確認可由多條幹線或分路供電者,得由一條以上幹線或分路供電。
- 3.電動車充電設備包括無線充電設備之幹線及分路過電流保護裝置應為連續責務型,其安培額定不得小於最大負載一‧二五倍。非連續負載由同一幹線供電者,其過電流保護裝置安培額定不得小於連續負載一‧二五倍,加上非連續負載之總和。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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