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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第 852 條
電動車充電設備之電源導線及可撓電纜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導線應為適用於電動車充電,且可暴露於油、濕氣場所及潮濕場所。 二、電源導線總長度: (一)人員保護系統啟斷裝置位於充電設備內或充電設備之封閉箱體內者,電源導線總長度不得超過下列規定之一: 1.可攜式充電設備:○‧三米。 2.扣件式充電設備及固定式充電設備:一‧八米,且該設備須裝設於高處,使其連接插座時,電源導線不致觸及地面。 (二)人員保護系統啟斷裝置位於附接插頭,或在電源導線連接起始○‧三米內者,電源導線總長度不得超過四‧六米。 三、電動車充電設備除配有充電電纜管理系統外,其充電設備連接電動車之可撓電纜總長度不得超過七‧五米。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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