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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第 85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電動車充電設備應具足夠額定容量以承載負載。電動車充電負載應視為連續負載。
  2. 進屋線及幹線之線徑大小應考量納入電動車充電設備額定容量。使用自動負載管理系統或能源管理系統者,進屋線及幹線上最大設備負載,應為該系統容許之最大負載。
  3. 固定式充電設備得以調整充電設定值。調整值與銘牌標示不一致者,此調整值應符合製造廠家說明書指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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