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動機驅動之消防幫浦相關設備之位置裝設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電動機驅動之消防幫浦控制器及電源切換開關應儘可能靠近,且在其所控制之電動機處可視及範圍內。 二、引擎驅動之消防幫浦控制器應儘可能靠近,且在其所控制之引擎處可視及範圍內。 三、供引擎驅動消防幫浦用之蓄電池應牢固裝設於地面,且不致遭受外力損傷淹水、溫度過熱或過度震動等。 四、所有帶電部分應位於地面上方三百毫米以上。 五、消防幫浦控制器及電源切換開關之位置或保護,應使其不致因幫浦漏水而受損。 六、所有消防幫浦控制設備應牢固裝設於不可燃性之支撐結構物。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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