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第 84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由電動機驅動消防幫浦控制電路之配線依下列規定或依消防安全設備設置相關法規所定之耐熱保護規定辦理: 一、控制電路故障: (一)延伸至室外消防幫浦機房之外部控制電路配線,應使任何外部電路故障(開路或短路),不致妨礙其他裝置操作消防幫浦。 (二)前目外部控制電路故障不得影響消防幫浦繼續運轉,及妨礙控制器啟動消防幫浦。 (三)消防幫浦機房範圍內不能承受故障之所有控制電路導線,應有防護以免遭受外力損傷。 二、不得裝設欠壓、欠相、頻率敏感或其他感知器,以防止電動機接觸器之自動或手動驅動。但欠相感知器為消防幫浦控制器之組件者,不在此限。 三、引擎驅動消防幫浦之控制電路配線: (一)控制器與柴油引擎間之所有配線應為絞線,其線徑應能持續承載製造廠家說明書指示之充電或控制電流。 (二)應有防護以免遭受外力損傷。 (三)應依控制器製造廠家說明書對距離及導線線徑之指示辦理。 四、電動機驅動消防幫浦之所有控制電路應採用厚金屬導線管、薄金屬導線管液密型金屬可撓導線管、非金屬可撓導線管、MI電纜或金屬被覆電纜配線。 五、發電機之控制電路配線: (一)裝設於消防幫浦電源切換開關與經常電源斷電時供電給消防幫浦之備用發電機間之控制電路導線,應與其他配線保持完全獨立。 (二)控制電路之配線應有防止火災或結構破壞所引起潛在損害之保護。 (三)控制電路導線得以下列任一方式穿過建築物裝設: 1.包封於混凝土厚度五十毫米以上。 2.使用具有防火時效二小時以上之組件保護,且專用於消防幫浦電路。 3.使用具有防火時效二小時以上之電氣電路保護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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