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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第 84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消防幫浦電動機之用電電壓與受電電壓或系統電壓不同時,得依下列規定之一在系統電源與消防幫浦控制器之間,裝設具隔離設備及過電流保護裝置之變壓器。僅符合第三款規定之變壓器,得供電給與消防幫浦系統無直接關聯之負載。 一、供電給電動機驅動消防幫浦之變壓器額定容量至少為消防幫浦電動機與持壓幫浦電動機負載合計一‧二五倍,再加上該變壓器供電之消防幫浦附屬設備負載。 二、過電流保護裝置之選用: (一)一次側過電流保護裝置之安培額定,能持續承載消防幫浦電動機與持壓幫浦電動機之堵轉電流,及消防幫浦有關附屬設備滿載電流之總和。 (二)不得裝設二次側過電流保護裝置。 (三)除消防幫浦電動機電路之過電流保護裝置需持續承載堵轉電流外,其他導線或配電裝置不用。 三、幹線電源: (一)符合第八百四十條第三款規定之幹線電源,供電給消防幫浦系統之變壓器者,得供電給其他負載。其他負載之計算,包括適用之需量因數,依第二章第二節規定。 (二)變壓器之額定容量及過電流保護裝置: 1.額定容量至少為消防幫浦電動機與持壓幫浦電動機負載合計一‧二五倍,加上該變壓器供電之其他負載。 2.過電流保護: (1)變壓器額定電流、幹線線徑大小及過電流保護裝置應加以協調,使變壓器之過電流保護裝置符合第二百六十七條,幹線過電流保護裝置符合第五十條第二款規定,且使過電流保護裝置之安培額定能持續承載消防幫浦電動機、持壓幫浦電動機之堵轉電流,及相關消防幫浦附屬設備滿載電流合計,加上該變壓器供電之其他負載電流。 (2)除消防幫浦電動機電路之過電流保護裝置需持續承載堵轉電流外,其他導線或配電裝置不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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