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第 84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供電給電動機驅動消防幫浦之電路,應避免不經意隔離下列規定之連接: 一、電源導線直接連接電源至消防幫浦控制器,或消防幫浦控制器與電源切換開關之組合裝置。 二、經由隔離設備與過電流保護裝置之連接。
- 除經檢驗通過之整套型設備外,前項第二款規定之連接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隔離設備: (一)單一隔離設備及過電流保護裝置,得裝設於消防幫浦電源與下列任一設備之間﹕ 1.消防幫浦控制器。 2.消防幫浦電源切換開關。 3.消防幫浦電源控制器與電源切換開關之組合裝置。 (二)僅裝設於前條第三款規定之幹線電源系統,加裝隔離設備及過電流保護裝置得視為符合本規則之保護規定。 (三)以現場備用發電機供電給消防幫浦者,得採用加裝之隔離設備及過電流保護裝置。 二、過電流保護裝置之選用: (一)單獨電源: 1.連接至單獨電源時,過電流保護裝置之安培額定應能持續承載消防幫浦電動機與持壓幫浦電動機之堵轉電流,及消防幫浦有關附屬設備滿載電流之總和。 2.若堵轉電流與過電流保護裝置之標準安培額定不能配合時,得選用較高一級者。 3.除消防幫浦電動機電路之過電流保護裝置外,其他導線或配電裝置不適用持續承載堵轉電流之規定。 (二)現場備用發電機與消防幫浦控制器間之過電流保護裝置,應選用能瞬間承載幫浦機房內所有負載電流,而不大於短路保護之額定值。 三、隔離設備專屬於消防幫浦負載者: (一)經常電源用之隔離設備應為用戶總開關,且在閉合位置可上鎖,位於消防幫浦之負載設備範圍內,並遠離其他建築物或其他消防幫浦電源隔離設備,又有足夠距離不致意外同時操作。 (二)現場備用發電機作為備用電源時,其配線應符合第九百七十六條第二款緊急電源電路規定,且隔離設備在閉合位置應可上鎖。 (三)隔離設備應有標明消防幫浦隔離設備之標識,文字高度應至少二十五毫米,且應為不需打開封閉箱體箱門或蓋板,即可視及者。 (四)鄰近消防幫浦控制器處應設有其隔離設備之位置之標識。該隔離設備上鎖者,應標明鑰匙之位置。 (五)隔離設備於閉合位置時,應以下列規定之一加以監督,或依消防相關法規規定辦理: 1.中央控制台、專用或遙控站之信號裝置。 2.於平時有人值班之處,裝設可產生聲響之警示信號。 3.隔離設備鎖在閉合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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