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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第 830 條
於噴水池裝設照明燈具、沉水幫浦及其他沉水設備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除運轉電壓在低電壓接觸限制以下,且由符合第八百二十二條第一款第一目規定之變壓器或電源供電者外,應有漏電啟斷裝置保護。 二、照明燈具電源電路之電壓不得超過一百五十伏特,沉水幫浦及其他沉水設備電源電路之電壓不得超過三百伏特。 三、照明燈具防護罩: (一)除裝設於水面上外,照明燈具防護罩頂部應在噴水池正常水位下方之位置。 (二)朝上照射之照明燈具應有防護罩或具相同功能者,以免人員接觸。 四、需浸泡於水中以達安全運轉之用電器具應有在低水位時斷電或其他保護措施,以免未浸水而過熱。 五、配線: (一)噴水池內每一條暴露之可撓軟線最長不得超過三米。 (二)與水接觸之金屬組件應為黃銅或其他耐蝕金屬。 六、照明燈具不得永久嵌入噴水池結構內。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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