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第 82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人造水池區域依下列規定作等電位搭接,應以八平方毫米以上絕緣導線、裸銅線,或黃銅導線管、其他耐腐蝕金屬導線管,其連接方式應符合第九十一條規定。 一、澆灌水泥、施加空氣或噴灑水泥,及油漆或塗料粉刷之水泥磚塊,具有水孔隙性及滲透性之導電性水池,應依下列規定之一搭接: (一)鋼筋結構於灌漿前以鋼線或同等材質加以搭接。其表面若以非導電性化合物封裝者,依第二目規定裝設銅導線柵網。 (二)銅導線柵網: 1.以裸銅線在所有交叉處互相搭接,其連接方式依第九十一條規定。 2.沿水池外形配置垂直交叉導線方格網,其網目為三百毫米乘以三百毫米。 3.牢固裝設於距離水池外殼外形或水池下方一百五十毫米以下範圍內。 二、周圍平台表面: (一)水池內壁向外水平延伸一米範圍之周圍平台表面應與水池鋼筋或銅導線柵網作搭接。 (二)被高度一‧五米以上永久牆或建築物隔開而小於一米者,在永久牆或建築物之水池側應依下列規定之一作搭接,且沿著水池周圍平均間隔連接至水池鋼筋或銅導線柵網至少四個點。水池外殼為非導電性者,其搭接得少於四個點。 1.鋼筋結構之搭接依前款第一目規定。 2.非鋼筋結構,或表面以非導電性化合物封裝至少有一條八平方毫米以上裸銅線沿著周圍平台表面裝設一圈。該導線距離水池內壁四百五十毫米至六百毫米,並牢固裝設於路基以下一百毫米至一百五十毫米。 三、金屬組件及配件:水池結構之所有金屬組件及配件,應加以搭接。鋼筋結構表面若以非導電性化合物封裝者,其鋼筋得免搭接。 四、水中照明:所有非壁嵌照明燈具之金屬成型外殼及固定架應加以搭接。 五、用電器具: (一)水池循環系統之附屬用電器具,包括幫浦電動機、水池蓋電動機等之金屬組件應加以搭接。 (二)用電器具之金屬組件整合於雙重絕緣系統者,得免搭接。 (三)水池熱水器額定五十安培以上,且製造廠家說明書對搭接及接地有特別指示者,僅得在指定可搭接及接地部分作搭接及接地。 六、固定金屬部分:金屬遮蔽電纜及管槽、金屬雨篷、金屬圍籬及金屬門窗構架等所有固定金屬部分應加以搭接。但符合下列規定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以永久式隔板隔開水池,防止人員碰觸者。 (二)距離水池內壁水平方向超過一‧五米者。 (三)距離水池溢水口上方垂直方向,或觀眾台、塔台、平台或跳水結構上方垂直方向超過三‧七米者。
- 人造水池應裝設表面積至少五千八百平方毫米之導電體與池水接觸,該面積得由前項規定需搭接之水中組件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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