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第 82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於人造水池正常水位以下裝設所有照明燈具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一般要求: (一)供電給水中照明燈具之變壓器及電源應為下列規定之一: 1.隔離繞組型變壓器,且二次側輸出不接地,一次側與二次側繞組間有被接地之金屬隔板。 2.一次側與二次側繞組間有雙重絕緣之系統。 (二)供電給水中照明燈具之分路,運轉電壓超過低電壓接觸限制者,應裝有漏電斷路器。 (三)水中照明燈具電源電路之電壓不得超過一百五十伏特。 (四)配裝於牆壁之照明燈具應裝設於水池正常水位下方一百毫米以上。除適用於較淺水位使用外,照明燈具鏡片頂部至水池正常水位下方不得小於四百五十毫米。 (五)裝設於水池底部朝上照射之照明燈具應有防護罩或其他具相同功能者,以免人員接觸。 (六)藉由浸泡水中方能安全運轉之照明燈具應有本質安全保護,以免未浸水時過熱引發危險。 二、濕式壁嵌照明燈具: (一)成型外殼: 1.照明燈具裝設於成型外殼內者應配置導線管接口。 2.照明燈具及成型外殼之金屬部分與池水接觸者,應為黃銅或其他耐蝕性金屬。 3.使用非金屬導線管系統之所有成型外殼,除不需接地之低電壓照明系統部分外,應有八平方毫米絕緣導線作接地連接。 (二)成型外殼至第八百二十三條規定之接線盒或封閉箱體間,應裝設符合下列規定之厚金屬導線管、薄金屬導線管、液密型非金屬可撓導線管或非金屬導線管: 1.金屬導線管應為黃銅或其他耐腐蝕性金屬。 2.非金屬導線管除用於不需接地之低電壓照明系統外,管內應有八平方毫米之絕緣導線搭接至成型外殼、接線盒,或變壓器或漏電啟斷裝置之封閉箱體。成型外殼上之搭接終端,應以填充物封裝,保護接頭避免受池水侵蝕。 (三)設備接地: 1.除為低電壓照明系統不需要接地外,照明燈具應有設備接地導線,作為燈具所有暴露非帶電金屬部分之接地。 2.設備接地導線應連接至供電接線盒內、變壓器封閉箱體或其他封閉箱體內之接地端子,其線徑不得小於分路之分接導線。 (四)照明燈具之可撓軟線終端應以填充物封裝。池水可能進入照明燈具者,照明燈具之接地連接處應採用類似方式處理。 三、乾式壁嵌照明燈具: (一)照明燈具應有排水設施。除不需接地之低電壓照明燈具外,照明燈具每個導線管接口應有可容納設備接地導線之配電裝置。 (二)照明燈具得不使用接線盒。若需使用接線盒者,其高度及位置得免適用第八百二十三條第一款第二目規定。 四、非壁嵌照明燈具之裝設及接地應依第二款規定辦理。若需連接至成型外殼者,應連接至固定支架。 五、穿牆式照明組件: (一)照明組件應配備螺紋之接頭、管接頭或非金屬導線管接頭,以作為電源導線管終端連接。 (二)照明組件之接地應依第二款第三目規定辦理。 六、分路配線: (一)配線方法: 1.電源側之分路配線經接線盒或封閉箱體連接至照明燈具供現場配線用隔室,應採用厚金屬導線管、薄金屬導線管、液密型非金屬可撓導線管或非金屬導線管配線。 2.裝設於建築物屋頂者,得採用無螺紋金屬導線管;裝設於建築物內部者,得採用金屬被覆電纜或無螺紋金屬導線管。 3.若連接至水池照明變壓器者,導線管任何一段之長度未超過一‧八米,或分段使用而總長度未超過三米者,得採用液密型金屬可撓導線管。 4.所有配線應有設備接地導線,其線徑依表九三~二規定選用,且為三‧五平方毫米以上。 (二)設備接地: 1.除不需接地之低電壓照明燈具外,所有穿牆式照明組件及照明燈具應連接至電源分路之設備接地導線。 2.設備接地導線線徑應有表九三~二規定三‧五平方毫米以上。 (三)低電壓照明變壓器或漏電啟斷裝置負載側之導線,不得與其他導線共用管槽、接線盒或封閉箱體。但其他導線為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1.有漏電啟斷裝置保護。 2.為設備接地導線。 3.為漏電啟斷裝置之電源導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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