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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第 82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人造水池之插座、照明及其他用電器具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插座: (一)供電給打水幫浦電動機,或其他循環與消毒系統有關負載之插座,與水池內壁間應保持一‧八米以上之間隔,且應為接地型,並具有漏電啟斷裝置保護。 (二)其他用途之插座與水池內壁間應保持一‧八米以上之間隔。 (三)一般分路裝設一個以上插座者,該插座與水池內壁間應保持一‧八米至六米之間隔,且距離樓地板、平台或溢水口水平面之高度不超過二米。 (四)距離水池內壁六米以內之所有插座,應有漏電啟斷裝置保護。 (五)本款規定距離之量測為電源可撓軟線連接至插座之直線路徑。 二、照明燈具、照明出線口及懸吊式風扇: (一)裝設於水池上方,或距離水池內壁水平向外延伸一‧五米區域內者,應位於水池溢水口水平面上方三‧七米以上。室內水池照明燈具為全密閉式,或風扇用於陽台或露臺等天花板結構,且電源分路有漏電斷路器保護者,得位於水池溢水口水平面上方二‧三米以上。 (二)既設照明燈具及照明出線口距離水池內壁水平向外延伸一‧五米內者,應位於溢水口水平面上方一‧五米以上,且應有漏電啟斷裝置保護。 (三)裝設於距離水池內壁水平向外延伸一‧五米至三米範圍內者,應有漏電啟斷裝置保護。但裝設高度超過溢水口水平面一‧五米者,不在此限。 (四)附插頭可撓軟線連接之照明燈具裝設於溢水口水平面任一點直線距離四‧九米範圍內,應符合第八百十五條規定。 三、除有圍牆、牆壁或其他永久式隔板將開關裝置與水池隔開外,開關裝置與水池內壁之水平距離應保持一‧五米以上。 四、其他出線口與水池內壁間應保持三米以上之間隔。其距離之量測依第一款第五目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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