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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第 820 條
- 1.人造水池之電動機配線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電動機分路應採用厚金屬導線管、薄金屬導線管、PVC管或金屬被覆電纜配線裝設於建築物內部或屋頂者,得採用無螺紋金屬導線管配線。 二、電動機需採用可撓連接時,得採用液密型金屬可撓導線管或非金屬可撓導線管及管件配線。 三、電動機得採用長度九百毫米以下,終端為附接地型插頭之可撓軟線連接。 四、電動機應有表九三~二規定三‧五平方毫米以上之設備接地導線。
- 2.附插頭可撓軟線連接雙重絕緣系統之人造水池幫浦,其雙重絕緣系統有接地裝置僅作為內部使用且不觸及該幫浦雙重絕緣外層之非帶電金屬部分者,該幫浦之配線應依第四章規定辦理。人造水池接地網已連接至電動機電路之設備接地導線者,其分路配線應符合前項規定。
- 3.供電給人造水池幫浦電動機之出線口,連接至單相二百五十伏特以下、十五安培或二十安培之分路,應裝設漏電啟斷裝置。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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