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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第 817 條

除本節規定需供電給人造水池內設備外,地下配線不得位於水池下方,或自水池內壁水平延伸至一‧五米範圍內下方。但採用具防腐蝕性且用於該場所之厚金屬導線管、薄金屬導線管或金屬導線管配線,且埋設深度符合表八一七規定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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