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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第 80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在電解生產線工作區內裝設固定式與可攜式用電設備或器具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由交流系統供電者,得免接地。 二、外殼、配電箱、線盒、電動機、管槽等暴露之導電性表面得免接地。 三、控制器及儀表整體裝設在電解生產線工作區域內者,得免做電路保護。 四、配裝於電解槽之電動機、轉換器、感知器、控制裝置及警鈴等輔助設備,或其他帶電表面,應以下列規定之一連接至用戶配線系統: (一)採用於所裝設環境之多芯可撓軟線。 (二)絕導線或電纜採用管槽或電纜架配線。採用金屬管槽、電纜架或類似金屬配線者,應選用絕緣材質阻隔其金屬材質接觸面,避免引發潛在電氣危險。 五、固定式用電設備或器具得搭接至電解生產線及其附屬設備或輔助設備帶電之導電性表面。配裝於帶電之導電性表面者應搭接於該表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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