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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第 800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裝設電解生產線工作區內可攜式用電設備或器具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在電解生產線工作區內使用之可攜式用電設備或器具框架與封閉箱體不得接地。但符合下列規定者,不在此限: (一)電解生產線直流電壓不超過二百伏特者。 (二)框架與封閉箱體設有防護者。 二、在電解生產線工作區內使用可撓軟線連接之可攜式用電設備或器具,有接地框架或封閉箱體者,應連接至隔離變壓器二次側非接地系統供電之插座分路。 三、非接地之可攜式用電設備或器具上應有明顯標識,並配有特殊極型之插頭與插座組合,以避免該設備或器具連接至接地型插座,或避免非接地與被接地可攜式用電設備或器具不經意互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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