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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第 801 條
電解生產線工作區內裝設可攜式用電器具電源電路及插座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供電給可撓軟線連接可攜式用電器具之非接地型插座電路,應與電解生產線工作區以外之任何非接地配電系統隔離。該電路電源應透過隔離變壓器供電。其隔離變壓器運轉一次側電壓應為六百伏特以下,且有過電流保護裝置;二次側電壓不得超過三百伏特,所有電路不得接地,且於每一條導線有匹配額定之過電流保護裝置。 二、非接地型設備或器具之插座與其配套插頭不得有供設備接地導線連接之配電裝置,且應設計防止其使用於接地型插座。 三、由隔離變壓器二次側非接地系統供電之插座,應有特殊樣態及標識,且不得用於其他地方。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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