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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第 798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電解生產線分流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流經一個以上電解槽之電路電流,得部分或全部加以分流。 二、用來分流一個以上電解槽之導線或開關應符合第七百九十六條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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