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第 79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裝設電解生產線除下列規定外,應符合第一章至第四章規定: 一、電解生產線之導線、電解生產線工作區內之電解槽、電解生產線附屬設備輔助設備及裝置之配線,得免適用第二章第一節、第二節及第三章第五節規定。 二、電解槽製程直流電源電路之過電流保護得免適用第二章第四節規定。 三、用電設備或器具位於或使用於電解生產線工作區,或與電解生產線直流電源電路相關聯者,其接地得免適用第二章第五節或第八章第四節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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