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第 79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本節用詞定義規定如下: 一、電解槽:指利用電能產生電化學反應,以提煉及生產可用物質之桶槽。 二、電解生產線:指以直流電源供電給電氣互連電解槽之組合。 三、電解生產線工作區:指在電解生產線或其附屬設備暴露帶電表面上或其鄰近位置,進行例行性操作或維護之空間範圍。 四、電解生產線附屬與輔助設備:指包括輔助槽、製程管路、通風管、結構支撐、電解生產線之裸露導線、導線管管槽、幫浦、定位設備及旁通配電裝置等。在電解生產線工作區內之輔助設備包括非接地吊車之暴露導電性表面,及配裝於吊車上之箱槽支援設備供運轉及維護用之輔助設備包括工具電銲機、坩鍋及其他可攜式設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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