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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第 79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電解槽、電解生產線,及利用電源供生產鋁、鎘、氯、銅、過氧化氫、鎂、鈉、氯化鈉與鋅等製程之電氣元件及其附屬設備配線及裝設,應依本節規定辦理。
  2. 作為電鍍加工及生產氫氣之槽體,不用本節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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