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第 78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工業用紅外線燈電熱設備之裝設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分路對地電壓不得超過一百五十伏特。但紅外線燈之裝設依下列規定辦理者電路對地電壓得超過一百五十伏特,且在三百伏特以下: (一)燈具裝設於不可輕易觸及處。 (二)燈具不附裝以手操作之開關。 (三)燈具直接裝設於分路。 二、分路最大電流額定應在五十安培以下。 三、燈頭不得附裝以手操作之開關,其材質應為瓷質或具有同等以上之耐熱及耐壓性能者。 四、帶電部分不得裝設於可觸及處。但裝設於僅有合格人員出入之場所者,不在此限。 五、內部配線之導線應採用一‧六毫米以上石棉、玻璃纖維等耐熱性絕緣導線或套有厚度一毫米以上之瓷套管並固定於瓷質,或具有同等以上效用之耐熱絕緣銅線。 六、內部配線之接續應採用溫升在攝氏四十度以下之接續端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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