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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第 77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醫療性X光設備及其控制、桌台、X光管支撐、變壓器外殼、遮蔽電纜、X光管頭等附屬之非帶電金屬部分,應依第二章第五節或第八章第四節規定加以接地。但採用電池供電之設備,不在此限。
  2. 可攜式及移動式設備之附接插頭應為接地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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