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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第 763 條
工業與非醫療性X光設備連接至電源線路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固定式及定置式之X光設備連接至電源,應依第四章規定之配線方法。X光設備由額定三十安培以下之分路供電者,得以適用之附接插頭及重責務型電纜或可撓軟線供電。 二、可攜式、移動式及可運送式X光設備: (一)容量六十安培以下之可攜式、移動式及可運送式X光設備,得免設專用分路。 (二)任何容量之可攜式及移動式X光設備,應由適用之重責務型電纜或可撓軟線供電。 (三)任何容量之可運送式X光設備,得以適用之連接器及重責務型電纜或可撓軟線供電。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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