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第 760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為降低照明燈具之電氣性雜訊竄入敏感性電子設備,其裝設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隔離設備: (一)連接至對地電壓六十伏特獨立電源供電系統之所有照明燈具及其附屬控制設備,應有隔離設備能同時啟斷所有非接地導線。 (二)隔離設備應位於照明燈具處可視及範圍內,或配裝附有啟斷位置可上鎖之固定式裝置。 二、照明燈具應為永久裝設,且適用於連接線間電壓一百二十伏特及對地電壓六十伏特之獨立電源供電系統。 三、照明燈具不能有暴露之燈泡螺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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