敏感性電子設備利用插座連接電源者,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十五安培及二十安培之插座應有漏電啟斷裝置保護。 二、插座出線口引接線、轉接器、插座蓋板及面板應有標明敏感性電子設備電源,禁止連接照明燈具,僅供敏感性電子設備專用之警告標識。 三、十五安培或二十安培、六○/一二○伏特固定式敏感性電子設備電源系統插座之一‧八米範圍內,應有一個單相一百二十五伏特、十五安培或二十安培之接地型插座出線口。 四、一百二十五伏特插座用於六○/一二○伏特敏感性電子設備,應有適用於此等級系統之專屬極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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