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資訊科技設備室或專區,應有隔離設備,能隔離所有電子設備及專用空調與通風系統之電源,並使所有必要之防火風門或排煙閘門關閉。
- 遠端隔離控制之裝設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遠端隔離控制應位於發生火災時,合格人員及緊急應變人員可輕易觸及處。
二、遠端控制電子設備電源及空調與通風系統之隔離設備,應加以分組及標示單一隔離設備得控制此二個系統。
三、劃設數個專區者,每一專區應分別有其隔離設備,以限制火焰或燃燒生成物在該專區內蔓延。
四、為防止遠端隔離控制錯誤操作,得加裝其他防範措施。
- 符合下列規定者,緊要運轉資料系統得免裝設遠端隔離控制:
一、對移除資訊科技設備室或專區內之電源及空氣流動有建立作業程序並予維護。
二、有合格人員經常駐守,以因應緊急應變,及告知其隔離方法。
三、有設置火災偵煙系統。
四、有設置火災抑制系統。
五、除分路配線及電源可撓軟線裝設符合前條第五款第二目或第三目規定外,電纜裝設於高架地板下方。









第 十一 節 低壓電容器、電阻器及電抗器 §270
第 二 節 出線盒、拉線盒、接線盒、導管穿線匣、手孔及配件 §309 第 六 節 非金屬可撓導線管配線 §347 第 十二 節 礦物絕緣金屬被覆電纜配線 §398
第 二 節 存在爆炸性氣體之第一類場所 §472 第 一 款 第一類場所一般規定及配線 §472
第 三 節 存在可燃性粉塵之第二類場所 §495 第 一 款 第二類場所一般規定及配線 §495
第 四 節 存在可燃性纖維或飛絮之第三類場所 §513 第 一 款 第三類場所一般規定及配線 §513
第 五 節 存在爆炸性氣體之 0 區、1 區及 2 區 §531 第 六 節 存在可燃性粉塵、纖維或飛絮之 20 區、21 區及 22 區 §550 第 八 節 車輛保養、維修及停放場所 §569 第 十一 節 噴塗、浸染及塗裝作業場所 §595 第 十二 節 發散腐蝕性物質場所 §602 第 十六 節 劇院、電影院、電影製片廠及電視攝影棚之觀眾區、表演區及類似場所 §652 第 三 款 開關盤以外之固定式舞台設備 §662 第 五 款 開關盤以外之可攜式舞台設備 §672
第 十七 節 電視攝影棚、電影製片廠及類似場所 §679
第 一 節 招牌廣告燈及造型照明 §711 第 七 節 工業與非醫療性 X 光設備 §761 第 十一 節 人造水池及類似設施 §811 第 十二 節 電動機驅動之消防幫浦 §838
第 七 章 電動車充電與儲能及其他先進系統 §847 第 八 章 高壓用電設備及配線方法 §9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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