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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第 75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資訊科技設備室或專區,應有隔離設備,能隔離所有電子設備及專用空調與通風系統之電源,並使所有必要之防火風門或排煙閘門關閉。
  2. 遠端隔離控制之裝設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遠端隔離控制應位於發生火災時,合格人員及緊急應變人員可輕易觸及處。 二、遠端控制電子設備電源及空調與通風系統之隔離設備,應加以分組及標示單一隔離設備得控制此二個系統。 三、劃設數個專區者,每一專區應分別有其隔離設備,以限制火焰或燃燒生成物在該專區內蔓延。 四、為防止遠端隔離控制錯誤操作,得加裝其他防範措施。
  3. 符合下列規定者,緊要運轉資料系統得免裝設遠端隔離控制: 一、對移除資訊科技設備室或專區內之電源及空氣流動有建立作程序並予維護。 二、有合格人員經常駐守,以因應緊急應變,及告知其隔離方法。 三、有設置火災偵煙系統。 四、有設置火災抑制系統。 五、除分路配線及電源可撓軟線裝設符合前條第五款第二目或第三目規定外,電纜裝設於高架地板下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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