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第 74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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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阻電銲機電源導線安培容量決定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個別電阻電銲機: (一)供電給自動點銲機者,其電源導線安培容量不得小於電銲機一次側額定電流百分之七十;供電給人工點銲機者,其電源導線安培容量不得小於電銲機一次側額定電流百分之五十。 (二)供電給特定運轉之電銲機,若實際一次側電流及責務週期已固定者,其電源導線安培容量不得小於實際一次側電流乘以表七四五對應責務週期乘率之乘積。 二、電阻電銲機組:供電給二具以上電銲機者,其電源導線安培容量不得小於前款規定之最大電銲機電流,加上其他電銲機電流百分之六十之總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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