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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第 742 條
電弧電銲機電源導線安培容量決定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個別電弧電銲機電源導線安培容量不得小於電銲機銘牌一次側有效最大電流(I1eff)。若I1eff未知,電源導線安培容量不得小於電銲機銘牌一次側額定電流乘以表七四二對應電弧電銲機責務週期乘率之乘積。 二、電弧電銲機組電源導線之最小安培容量應依前款決定最大二具電銲機電流之和,加上第三大電銲機電流百分之八十五及第四大電銲機電流百分之七十,再加上其餘電銲機電流百分之六十之總和。但個別電銲機不可能在高運轉責務週期運轉時,得採用小於本款規定之值。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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