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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第 728 條
電動起重機、吊車、單軌吊車及所有滑軌之導線安培容量及線徑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短時間額定功率電動起重機、吊車之電動機絕緣導線安培容量應依表七二八~一規定。絕緣導線裝於周圍溫度超過攝氏三十五度之場所,其安培容量應乘以表二五~七規定之修正係數。 二、連接至電動機及控制器之導線,不得小於一‧二五平方毫米。但未大於七安培之控制電路得選用○‧九平方毫米之多芯可撓軟線。 三、滑接導線之安培容量不得小於表七二八~一攝氏七十五度欄位規定,且線徑不得小於表七二八~二規定。 四、電動機負載之計算: (一)單具電動機負載應為電動機銘牌標示之滿載電流百分之一百。 (二)單具電動起重機或吊車上之多具電動機電源導線之最小安培容量,應為任一單具電動起重機或吊車運轉時,最大電動機或電動機群銘牌標示之滿載電流,加上次大電動機或電動機群銘牌標示之滿載電流百分之五十,適用表七二八~一中最長時間額定之欄位。 (三)多具電動起重機或吊車共用同一導線系統,計算電動機最小安培容量應按前目規定計算每台電動起重機之安培容量,並將其全部加總,再乘以表七二八~三規定相應之需量因數。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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