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動起重機、吊車、單軌吊車及所有滑軌之導線引出管槽或電纜者,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引出管槽或電纜轉成裸露導線者,每一導線應有個別護管套或終端配件,其配件不得作為接續或分接使用,且不得用於照明出線口。 二、若金屬導線管終端連接至滑接導線、集電器、電阻器、制動裝置、電力回路極限開關及直流分相電動機等未封閉之控制設備者,其終端得採用護管套替代配線盒。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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