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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第 725 條
- 1.電動起重機、吊車、單軌吊車及所有滑軌之導線應採用管槽、MI電纜或金屬被覆電纜配線。但滑接導線、電阻器、集電器或其他設備之短截裸露導線不在此限。
- 2.若需可撓連接至電動機及類似設備者,得採用可撓絞線,且採用金屬可撓導線管、液密型金屬可撓導線管或多芯電纜配線。
- 3.若使用之多芯電纜有懸吊式按鈕裝置者,該裝置應有避免電纜承受張力之支撐。
- 4.若需可撓連接至移動組件符合下列規定者,得採用懸掛電纜或適合此用途之可撓軟線: 一、可釋放張力或有防護,以免遭受外力損傷。 二、在第一類第二種場所或2區之危險場所,適用於該環境。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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