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第 720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標稱電壓超過一千伏特霓虹燈二次側導線之裝設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配線方法: (一)導線應採用厚金屬導線管、薄金屬導線管、金屬可撓導線管、非金屬導線管配線,或裝設於金屬封閉箱體內。 (二)燈管兩端電路應分別採用個別導線管,該導線管僅能有一條導線。 (三)除與金屬封閉箱體或招牌廣告燈殼之連接處外,非金屬導線管或非金屬可撓導線管與被接地或被搭接組件間之間隔依下列規定辦理: 1.導線管內之導線運轉頻率在一百赫茲以下者,應保持三十八毫米以上之間隔。 2.導線管內之導線運轉頻率超過一百赫茲者,應保持四十五毫米以上之間隔。 (四)建築物之金屬構架不得作為二次回流導線或設備接地導線。 二、絕緣導線應為適用於氣體放電管燈專用電纜,其額定電壓為五千伏特、十千伏特或十五千伏特;線徑應為○‧九平方毫米以上,最低溫度額定為攝氏一百零五度。 三、導線應有防護,以免遭受外力損傷。 四、絕緣導線應避免急遽彎曲。 五、導線應彼此分開裝設,且除礙子或霓虹燈外,與其他物件間應保持三十八毫米以上之間隔。裝設於金屬導線管之氣體放電管燈專用電纜,電纜絕緣體與導線管間得免保持任何間隔。 六、供導線使用之礙子與套管應適用於霓虹燈二次側電路電壓超過一千伏特之導線。 七、導線絕緣體應伸出金屬導線管六十五毫米以上。 八、導線得作為連接霓虹燈兩側端子間,或變壓器、電源供應器之二次側電路兩側端子之引接線。 九、開路電壓超過一千伏特之設備不得裝設於住宅場所或居住場所。 十、從變壓器、電源供應器之高壓端子或引線至第一霓虹燈燈管電極之二次側導線長度不得超過下列規定: (一)採用金屬導線管配線:六米。 (二)採用非金屬導線管配線:十五米。 十一、二次側導線之接續應裝設於額定電壓超過一千伏特之封閉箱體內。該封閉箱體應位於可觸及處,且為適用於其所裝設之場所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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